瑞方达案例:无效部分发明专利

2023年12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民初40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T有限公司撤销针对被告W(深圳)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至此,一起诉讼请求标的额高达人民币1000万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顺利解决。

      据分析,原告主动撤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瑞方达代理被告针对涉案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将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大部分宣告无效。具体来说,原告在侵权诉讼中请求保护权利要求7-12,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宣告该发明的权利要求7-9、11、12无效。也就是说,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仅权利要求10被维持有效。而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9又引用权利要求7,所以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实际是权利要求7+9+10的技术特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0相比,有多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瑞方达代理请求人一方,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即不具备创造性,为此提供了多份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证据1(专利文献)和证据5(期刊文章)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可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9、11、12都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9、11、12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

      尽管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已针对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基于瑞方达在代理无效宣告申请中提出的充分证据和理由,无效审查决定大概率会维持。

      所以,遇到侵权诉讼不用慌,即使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也有可能被宣告无效,从而使得原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失去权利基础。另外,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能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当然很好,也可以结合侵权分析重点针对可能构成侵权的权利要求并将其宣告无效;对于明显不构成侵权的其他权利要求,维持也无妨。

瑞方达案例:无效部分发明专利
  • 瑞方达案例:无效部分发明专利已关闭评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