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方达案例:“宜保通”商标无效宣告判决

本所代理商标权人的一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此前收到商评委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争议商标:宜保通;

类别:9;

注册号:14110441;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44850号“宜保通e baotong.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同为深圳企业,其抢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过程:

申请人于2015年9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6年3进行了公告送达;

商标权人于2016年6月收到相关文件;

瑞方达接收委托,于2016年6月作出了详细的答复意见;

商评委于2016年9月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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