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1993年的12月,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商务印书馆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指控被告王同亿以及海南出版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原文和增删改个别字眼和对细节的细微改动,采用了其主编发行的《新现代汉语词典》以及《现代汉语大辞典》的大量内容。原告方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拥有的著作权、出版权,并向法庭上诉其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讨论的核心主要是关于“独创性”评判标准的问题,具体为在词典中的释义、例句是否属于作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怎样确定是否存在抄袭。

法院认为,《现汉》及《补编》构成作者对词汇使用情况、频率和语言习惯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创成果。该作品首次系统地采用白话文形式,为现代汉语词汇提供了定义和实例,因此应被视作一部独立创作的辞书类著作。依据相关法律,是有合法的著作权的。

法院最后判决:

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并停止《新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一书的出版发行;

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在《光明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向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赔偿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已关闭评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