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获准注册 “”等三枚涉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 12 类车辆、摩托车等商品上。后海关查获重庆恒胜鑫泰 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胜鑫泰公司)委托瑞丽凌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 标有“HONDAKIT”标识的摩托车整车散件 220 辆,申报总价118 360美元,目的地缅甸,该批货物系由缅甸美华公司授权委托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胜 集团公司,与恒胜鑫泰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法定代表人均为万迅)加工生产。

本田株式会社遂以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判决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恒胜鑫泰公司及恒胜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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